彭阳县物价局、水利(水务)局、供电局:
彭阳县长城源引水工程是自治区“九五”期间批准投资兴建的重点工程之一,是解决长城塬农业灌溉用水及人畜用水的扶贫引水工程。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该工程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经过调查和对其供水成本的认真核算,现将彭阳县长城源引水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0.15元。水产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0.35元。
二、农业超计划用水30%以上,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5元。
三、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等维护管理费仍按宁价商发[2001]33号文件执行,即不得征收。
四、因该引水工程引用水库水源,故不征收征工折款。
五、其它事项仍按宁价(重)发[2000]42号文件执行。
六、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管理,使价格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尽快实现计量到户,按实际灌水量收费。
七、严格规范水费收缴办法和程序,农民按《宁夏引黄灌区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缴纳水费,水利(水务)部门和乡村收缴水费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加价或以水费名义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更不得随意摊派。
八、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
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