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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防治“非典”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最近我省在防治“非典”消毒的工作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向消毒对象强制收取消毒费的问题,群众对此反映非常强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4月30日内部明电《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政电字(2003)23号)精神,现将“非典”防治消毒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12号)中有关疫情处理费的规定及其收费项目、标准不适用于“非典”防治消毒。

  二、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室;各种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汽公司、汽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防治“非典”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自己负责,费用由自己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消毒,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移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和船舶)进出我省或各地、州、市、县境时,当地政府决定必须对其进行强制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消毒费,所需费用纳入“非典”防治专项经费中开支。

  四、所有消毒药品及消毒器械的价格,一律按省计委4月25日内部明电《云南省计委关于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云南省计委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消毒药剂和口罩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对违反上述规定、已经收取消毒费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力量进行清退。

  六、各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防治“非典”消毒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管理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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