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为防治净月潭、南湖水环境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主要江河水域功能分类》,制定本规定。
二、净月潭水体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Zug41一91)A类标准执行。
三、南湖水体为一般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一只)C类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