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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中、低收入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充分考虑广大直管公有住宅租户的实际困难,适应群众的购房需求,让利于民;同时,进一步加快我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根据《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昆政发(2002)9号)和《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管理规定》(昆政发(2002)23号)。经十一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我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评估测算方法和《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第(二)款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对我市直管公有住宅进行评估定价,并对评估后的售房价格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2003年12月31日前购买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售房价格一次性优惠40%。
  2.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售房价格一次性优惠10%。

  二、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购房者如获得有关荣誉称号或为优抚对象,还可享受一次性优惠。即,获得国家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可再优惠5%;获得省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可再优惠4%;获得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可再优惠3%;对烈属可再优惠5%;对伤残军警可再优惠4%;对残疾人和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优抚对象可再优惠3%。

  三、根据本《通知》实施价格优惠政策后,直管公有住宅实际售价不受《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最低限价的限制。

  四、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售房价格一次性优惠政策和对劳模、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的再优惠,售房价格仍按《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和《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管理规定》、《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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