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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皖政〔1999〕41号)于1999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办理程序、决定种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鉴于《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主体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替代,现予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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