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守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阶段云南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守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守则》的要求,切实规范县乡两级干部为农服务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农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思想上端正对农民的认识,从感情上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做到爱民亲民、利民富民、安民护民。通过《守则》的贯彻执行,在全省形成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的新局面。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极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规范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农部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重大原则,县乡工作重心必须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
第二条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安民护民,千方百计为农民排扰解难。
第四条 关心农民,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条 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严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 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用占用土地和克扣征地补偿费。
第七条 保护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的私有财产,禁止违法扣压和平调。
第八条 鼓励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不准限制农民易地就业和搬迁。
第九条 尊重农民意愿,不准强迫农民签订合同和其他契约。
第十条 保护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准强迫农民种这养那或农产品卖给谁不卖给谁。
第十一条 必须现金收购农产品,不准代扣或打白条。
第十二条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禁止强迫农民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保障农资供应,不准强行向农民推销农用物资。
第十四条 抓好抗灾救灾,不准瞒报谎报延报灾情和疫情。
第十五条 求真务实,严禁强迫农民参与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严禁法律规定外的集资摊派。
第十七条 坚持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禁止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严禁违法向农民收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
第十九条 引导农民自愿参与社会保障,不准强行收取保障金。
第二十条 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严禁干预村民依法自治事项。
第二十一条 推进乡村民主监督,不准隐瞒政务、村务和财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财经纪律,不准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服务,严禁违法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严格依法行政,禁止滥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
第二十五条 认真处理农民来信来访,不准相互推诿和拖着不办。
第二十六条 尊重农民,打骂污辱农民要处分。
第二十七条 廉洁自律,不准拿农民一针一线。
第二十八条 倡导文明新风,引导农民移风易俗。
第二十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歧视行为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