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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生产、销售、安装及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近期对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进行清理,换发新的使用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符合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范围、规定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必须在2001年8月1日前重新办理全省统一的新式“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属省直部门的,到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申办;市级以下的,到省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

  二、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生产、销售属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生产、销售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单位或部门,须在7月底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批准,核发生产、销售许可证。生产、销售单位或部门必须按规定生产、销售经国家测定合格的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四、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安装及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0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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