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关于延长《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滞纳金标准的通知》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各用地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滞纳金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2号)的执行期限予以延长,特通知如下:
  将日息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标准的执行期限延长到2001年11月31日,凡在此之前支付完全部到期地价款的,滞纳金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收取,并应在2001年12月30日前付清。其它规定仍按《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滞纳金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出字[2001]62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