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凡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规章,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是省人民政府为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省内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制定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和批准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规章分为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布告五种。为实施某一项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具体规范,用“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根据本省实际需要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的规范,用“规定”或“办法”;需要告知全省公民一体遵行的规范,用“布告”。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依据;
(三)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四)贯彻群众路线,实行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