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要求,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根据其开发的产品分类确定为:
(1)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的预售收入利润率为5%;
(2)普通商品房的预售收入利润率为15%;
(3)高档楼宇(含: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的预售收入利润率为25%。
二、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业务等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执行,即:可按其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中据实开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集中提取使用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且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按规定范围使用,从而改变用途或挪作它用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新办第三产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之外的新办第三产业企业(除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企业外)均可享受自新办之日起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