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区)科委(科技局)、统计局,省直厅局科技处,中央驻湘单位,省直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集体和私营经济组织:
技术市场统计工作,是国家对技术市场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技术交易的规模、水平和动态;它既是党和政府对技术市场发展进行指导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技术市场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针对我省近二年来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1996年5月15日修改颁布的新《
统计法》,以及国家科委颁布的《
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湘政发(1994)15号《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兹将我省加强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原始基础。凡是在我省境内的技术卖方(注:系指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农业技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技术作价入股合同的技术出让方、经济合同中技术提供方),必须遵守国家科委1990年第7号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注:在我省隶属于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一个合同中既有经济合同又有技术合同内容的,应就技术合同部分申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申办这项认定登记手续是技术卖方必须履行
统计法规的义务之一。
二、我省境内的任何单位和公民,包括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进入技术市场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所在地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技术交易的统计数据资料(含合同书)和真实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经常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专抓专管技术合同的申办认定登记和报送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工作。
三、根据国家科委国科发市字(1996)470号文件“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的通知”的规定,技术买方应将技术合同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备案登记。
四、凡是未申办认定登记或备案登记的技术合同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也不得从技术合同收入或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奖酬金或奖金。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统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受理和督查技术市场统计的原始资料。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统计工作人员上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其《湖南省技术合同登记统计员上岗证》。
2、按照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5)305号文件批准的《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3、会同统计管理部门对违反技术市场
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据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进行处罚。
4、负责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管理:对技术市场统计的原始资料、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料进行保存;将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送上级科委和同级统计管理机构。未经同级科委和统计局的批准,所有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不得对外发表和公布。
六、对技术市场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科技管理部门和统计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
统计法律法规,有意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或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统计资料的,要对有关责任当事人和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见附件:技术市场统计工作法律责任(摘要)(略))。
七、请各地州市、县(区)科技、统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将本通知转发给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