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7年度检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检查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通过2006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暂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已经立案稽查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检查期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见附件2)。
(三)2007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检查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
2.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多次发生漏报、迟报或者不报;
3.未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要求,参与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规范,节目内容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经证监局同意,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等问题;
4.人员管理不规范,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本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6.未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提存风险准备金等;
7.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
8.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9.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10.检查期间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1.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整改验收情况将作为是否通过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检查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 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
4.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按要求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
5.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公示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7.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
8.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9.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10.内部管理混乱,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
11.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12.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
13.违反《
证券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存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情形;
14.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15.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
1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08年4月30 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