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与管理的对象,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同时纳入考核范围(所考核企业须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机构较为健全、人员到位)。
第三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特点不同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坚持薪酬管理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合理化、规范化。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通过市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上交税金、销售(营业)收入等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加减当期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加减当期客观因素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合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利润总额。
年度利润总额因客观因素变化,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资委[2004]9号令)规定予以调整。
3.年度上交税金是指企业年度实际上交国家的各项税费总和。
4.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合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销售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大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对社会贡献、经营管理成效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分类指标的具体内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由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及特点,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上年指标完成值与指标增长率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目标值。
(三)市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7月底前将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对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向该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对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结合企业年度总结报告和监事会等相关方面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一),初步认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反馈至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企业负责人如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反映。
(三)市国资委确认考核结果,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予以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以企业上年净资产、销售(营业)收入规模为依据确定。计算公式为:
基本薪酬=按所有者权益划分应得部分+按销售(营业)收入划分应得部分(基本薪酬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是指以基本薪酬为基数,依据企业当年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的企业负责人应得的报酬。计算公式为:
绩效薪酬=基本薪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完成率(目标完成率按所得分值占考核指标总分值的比例确定)。
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其绩效薪酬应低于上一年。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09,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6-08。
第四章奖惩兑现与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当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要予以剔除。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本部、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薪酬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当考核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下时,企业工资总额不得调增;当考核得分在90分一100分(不含100分)之间时,企业工资总额可按工资指导线下限调增;当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时,企业工资总额可按工资指导线上限调增。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费用列入企业当期成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20%延期到下一年经营业绩考核时兑现。延期兑现薪酬由市国资委专项管理,符合规定条件时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包括兼职的)领取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
(一)企业发生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
(二)企业重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企业未能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社会稳定问题及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酬。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多提多领薪酬的,多提多领部分予以扣回,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延期兑现的薪酬。触犯法纪的,按法纪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