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决定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一、二款合并为一款,删去大庸市、桑植县,修改为:“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施科教兴州,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把自治州建成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
四、第十一条第二款调为第一款,第一款调为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七、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州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鼓励发展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十一、增加一条作第二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十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实施科技兴农,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十三、增加一条作第二十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大对自治州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
十四、第二十二条调整为二十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农村继续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合并为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天然林,保护植被,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鼓励植树、绿化庭院和城镇,禁止乱砍滥伐林木。
十六、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删去第一款,保留二、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县、市发展小水电,鼓励集体和个人办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矿藏资源,划定范围和地段,有计划地合理开采。”
十七、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即:“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外来资金投入和经济、技术合作。”
十八、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增加一条为第三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资源发展传统手工业和其它工业,加速工业化进程。”
二十、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二十一、第三个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生态、人文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业。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自主管理。”
二十二、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加速发展高等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为盲、聋、哑人和弱智的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二十三、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居住分散的乡村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对特别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助学金和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环境,当地财政困难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开办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汉语教学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同时采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十四、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设立在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对特别贫困的地区实行定向、定额招生的办法,对本州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二十五、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建立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运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二十六、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分为两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二十七、第四十七条调整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湖南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湖南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作出财政预安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第五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九、第四十八条调整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三十、删除原第四十九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为第五十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自治机关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内设立分支机构。”
三十二、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本州各民族人民共同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三十三、删除原第五十三条。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重新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