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民间组织:
为了搞好2005年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文件通知要求,我市定于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已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5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05年6月30日前在邯郸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程序
(一)2006年3月31日前,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年检报告书填写后先到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初审。
(三)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一并报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接受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 社会团体年检内容
1、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主要登记事项和人员、机构变动的情况,资产、财务管理及经费收支情况。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否兼任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原则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各社会团体应当重新调整领导班子,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有无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如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主动辞去其他,并在年检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变更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邯郸市民政局
20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