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总会:
报来《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红总字[2007]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可以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四、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