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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一、章程第一章总则增加:“……合资合同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作了进一步修订。”
  二、章程第三章(b)修改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John Robert Dacey 职务:总裁 国籍:美国”。
  三、章程第六章注册资本6.1修改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七亿零五百万元(RMB705,000,000.00)。”
  四、章程第六章注册资本6.2.1修改为:“甲方向合资公司最初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九千八百万元(RMB98,0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九(49%)。
  甲方向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再出资人民币一千四百七十万元(RMB14,700,000.00),人民币一亿三千二百三十万元(RMB132,300,000.00),人民币六千一百二十五万元(RMB61,250,000.00)及人民币三千九百二十万元(RMB39,200,000.00)。
  甲方共向合资公司出资人民币三亿四千五百四十五万元(RMB345,45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九(49%)。”
  五、章程第六章注册资本6.2.2修改为:“乙方向合资公司最初注册资本出资额相当于人民币一亿零二百万元(RMB102,0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51%)。
  乙方向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再出资相当于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万元(RMB15,300,000.00),人民币一亿三千七百七十万元(RMB137,700,000.00),人民币六千三百七十五万元(RMB63,750,000.00)及人民币四千零八十万元(RMB40,800,000.00)。
  乙方共向合资公司出资人民币三亿五千九百五十五万元(RMB359,55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51%)。”
  请你公司据此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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