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我省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全省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两个率先”进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二、农业普查的时间、内容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普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三、农业普查的工作要求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全体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要求,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推动工作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试点摸底、入户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等工作。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三农”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在普查工作中,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资料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四、认真落实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
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业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改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办公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对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要通过这次普查,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农村统计工作和信息网络建设步伐,进一步夯实农村统计基础工作。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江苏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黄莉新 副省长
副组长:吴沛良 省政府副秘书长
汤以伦 省统计局局长
林一峰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耀钢 省农林厅副厅长
成 员:程玉松 省委农工办副主任
梁 勇 省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
刘福林 省委研究室副主任
谢 波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周稽裘 省教育厅副厅长
蒋跃建 省科技厅助理巡视员
秦 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侯学元 省民政厅副厅长
周 建 省司法厅副厅长
黄晓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可立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张洪甫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小马 省水利厅副厅长
姜锡梅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杨卫东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德田 省广电局副局长
沈 毅 省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陈俊杰 省统计局副局长
费伟康 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
徐顺年 省农机局局长
严宏生 省林业局副局长
张 义 省农村经济调查局局长
胡兆辉 省农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俊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