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
十七
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函》(沪土发(1992)22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
十七
条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建立大连国家环保产业园的复
»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广州市政府关于预征土地问题的通知
»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