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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驻纳米比亚办事处的批复

江西省外经贸厅:
  《关于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纳米比亚设立办事处的请示》(赣外经贸外经字〔2006〕52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纳米比亚设立办事处。
  二、办事处业务范围为:负责建立和巩固客户网络、调研、协调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办事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纳米比亚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五、办事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厅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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