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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考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院《关于调整部分考试收费标准及新增收费项目的请示》(湘教考报[2002]1号)收悉。为加强对成人高考的管理,保证成人高考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调整部分成人高考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报名费由每人20元调整为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1元调整为19元(限5科)。

  二、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部门预算或支出计划拨付。支出主要用于命题、阅卷、考场建设以及其他考务支出。

  三、新收费标准实施后,省、市(州)、县考试报名费、考务费分成比例仍按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加强招生考试收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湘财行字[1998]41号)规定执行。

  四、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持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13号)中有关成人高考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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