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我局对你市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指标达标情况进行了复查。经现场考核和媒体公示,现准予通过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希望你市珍惜荣誉,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