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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新组建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批准,新组建的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我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主体。
  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湖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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