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商务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报告有关情况的函

国家民委:
  商务部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民族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完善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建设,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资金、项目支持和干部交流、人才培训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商务事业的发展。
  一、积极扶持民族地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推进民族地区扩大对外开放
  (一)制定和落实扶持民族区域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
  1.积极完善现行边境贸易政策,继续保持边境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商务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现行边境贸易政策,规范和促进边境贸易可持续发展。
  2.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地区。为解决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亟待升级的问题,商务部决定实施“万商西进工程”,大力推进国际和东部开放型产业向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
  2006年是此项工程的起步阶段,工程重点为优先支持中、西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省级开发区发展成承接东部开放型产业和加工贸易转移的主要平台和载体。为此,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为中、西部国家级和部分省级开发区提供300亿的政策贷款;积极协调财政部扩大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5000万元,贴息规模达2亿元;为降低中、西部地区物流成本,推动上海市与中部六省开展了打造快速物流通关的战略合作;选择中、西部重点开发区开展实用技工人才培训,举办了首次中、西部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人员培训班。
  商务部积极支持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牵头组织西藏自治区与北京、昆山、天津、大连、广州以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各出资200万元成立“拉萨中开藏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展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工作。协调财政部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上给予西藏支持,2006年拉萨开发区使用贴息金额615万元。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为拉萨开发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实施“万商西进工程”,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内容。尽快修订出台《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抓紧制定中部崛起的具体政策措施。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投资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
  3.对民族地区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给予政策倾斜。为支持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我部对中、西部地区企业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主要包括:(1)中、西部地区经营机电设备为主的外贸流通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上年的出口额标准为3000万美元,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5000万美元标准;注册资本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500万元标准。(2)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西部地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500万元人民币标准。(3)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4)对于需向在毗邻国家承揽的经济合作项目派遣劳务人员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给予一年期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5)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标准可降低10%。
  2006年,商务部共赋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家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赋予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及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1家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赋予35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其中,新疆6家,内蒙古5家,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1家。
  4.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对民族地区报送的、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将研究给予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积极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民族地区的林业企业加强对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5.积极认定民族地区单位为全国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为提高民族地区高科技产业和企业国际竞争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商务部已将3家民族地区单位认定为首批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这些基地分别涉及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商务部将在自主创新、开拓国际市场、产业升级、人才培养等方面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
  6.在相关商品进出口经营资格和配额等方面对民族地区予以充分支持。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商务部分别赋予民族地区相关大宗敏感商品的进口经营资格,安排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配额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促进了民族地区进口贸易的发展。2007年,在国务院批准的焦炭出口配额总量1400万吨(含边贸50万吨)框架内,于3月中旬拨给新疆焦炭出口配额50万吨(一般贸易项下20万吨、边贸项下30万吨)。
  (二)积极搭建民族地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平台
  1.积极推进中越“两廊一圈”合作规划研究,促进民族地区开发与对外合作。2006年11月中旬,胡锦涛主席访越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开展“两廊一圈”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对云南、广西两省区与越开展经济合作做出战略规划。
  2.推动中国首个垮境合作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探索与周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新模式。2004年9月和2005年7月,商务部和哈萨克斯坦工贸部分别签署了中心运行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2006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商务部《关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
  2006年6月,我国与哈萨克斯坦正式启动了中心的建设工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元首峰会期间举办的工商论坛上进行了推介。商务部专门成立协调小组,积极配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明确中心功能定位,协助制定中心规划和配套政策,推动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商务部与哈萨克斯坦工贸部一直保持沟通和交流,争取尽快建成中心并投入运营。
  3.充分利用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促进民族地方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为落实中印两国关于扩大边境贸易的备忘录,促进西藏自治区同印度锡金邦开展边境贸易,商务部薄熙来部长于2006年3月率团访问印度,召开了中印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联合小组第七次会议,就开展中印边境贸易达成了共识。2006年7月6日,中印乃堆拉山口边境贸易顺利开通。
  2006年5月、8月、9月,中哈(萨克斯坦)经贸合作分委会、中吉(尔吉斯斯坦)经贸合作委员会、中乌(兹别克斯坦)经贸委员会、中塔(吉克斯坦)经贸委员会例会分别召开。商务部积极推动我边境地区企业与毗邻国家企业沟通和联系,开展项目合作,带动新疆等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为推动解决云南省在与缅北林业、矿业合作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商务部部领导先后两次率团与缅方举行政府间磋商,解决了云南省边境地区600多名过境伐木采矿人员被扣问题,与缅方建立起中缅林业、矿业合作磋商机制,维护了中缅经贸合作大局,确保了云南省民族地区对缅经贸合作有序、健康发展。
  4.举办各种类型的博览会,拓展民族地区对外经贸合作渠道。商务部与新疆、广西、云南、吉林等省区紧密配合,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一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东北亚贸易投资博览会以及各种在境外进行的商品、工程和技术展览会等活动,推动民族地区企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企业开展经贸洽谈、建立业务联系。
  5.组织国外企业到民族地区进行商务考察和洽谈。2006年以来,商务部组织部分日本企业考察内蒙古投资合作环境,并联系组织20多家韩国企业先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举行采购和投资洽谈活动,达成对韩出口4100万美元、合资成立销售公司等合作意向,受到民族地区的热烈欢迎。
  (三)积极为民族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提供资金、项目支持
  1.拨付区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从2000年起,商务部商财政部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设立区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2006年共拨付区域资金10亿元人民币,其中拨付5个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约2亿元。这项资金对民族地区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商务部将商财政部,保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促进民族地区外经贸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2.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全面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开发区发展。商务部向国家开发银行择优推荐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省级开发区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在未来五年内,分别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区位条件优越、发展潜力大的省级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改造等项目各提供150亿元人民币的政策性贷款,其中包括南宁、拉萨、乌鲁木齐、石河子、银川和呼和浩特等六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3.在商务部开展的重点工作中对民族地区给予资金倾斜。在“万商西进工程”、品牌建设及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重点工作的扶持资金分配和资金支持标准上,商务部对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了倾斜。
  4.在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上给予支持。2006年,共计支持民族地区项目39个,支持资金3762万元人民币,对推动民族地区的自主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5.对西部地区出口信用保险继续给予保费扶持优惠。为支持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西部农产品扩大出口,商务部继续对西部地区农产品出口的出口信用保费扶持给予适当倾斜。西部地区农产品短期险扶持比例为50%,较其他地区高10个百分点。
  6.积极为民族地区争取国际多双边援助。2006年6月以来,商务部为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宁夏等民族地区争取多、双边无偿援助超过1.27亿美元,涉及农村卫生、再生能源和文化保护等领域,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7.加大援藏工作力度。商务部高度重视援藏工作,成立了由薄熙来部长任组长、傅自应部长助理任副组长的商务部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商务部已经建立起与西藏商务系统长期联系和对口支援的机制。截至2007年2月,共安排援藏项目82个,援助资金11亿多元人民币。涉及扶持西藏外贸事业和流通业发展、加强西藏人才培训与交流、支持西藏教育、卫生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项目有力地促进了西藏的经济发展,改善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受到热烈欢迎。今后,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大援藏工作力度,动员全国商务系统开展援藏工作,并争取在2007年召开全国商务系统对口援藏工作会议。
  二、加强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民族贸易快速发展
  (一)加大对民族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实施的扶持力度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是商务部近年来实施的两项重点工程。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商务部始终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民族地区的精神,尽可能向民族地区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倾斜。
  2005年5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签署《支持流通业务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的试点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商务部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西部地区试点企业,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大宗农牧产品流通设施。2005年7月,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通知》(商规发〔2005〕302号),规定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东部地区贴息率不超过2%,中、西部地区不超过3%;对东部地区每个乡级农家店补助2000元,每个村级农家店补助3000元,中、西部地区每个农家店补助标准分别增加800元。2006年,对中、西部地区乡、村两级农家店的补贴额分别为4000元和5000元,比东部地区分别高33.3%和25%;配送中心贷款贴息率提高到5%。2006年9月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加大西部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力度的通知》(商建发〔2006〕505号),增加了西部地区农家店建设的规划数,有效推动了西部地区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商务部还建立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重点联系示范点制度,对于申报重点联系示范点的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2006年3月,“东桑西移”工程全面启动。2006年7月,商务部正式确定了中、西部地区新建50个万亩优质蚕茧出口基地的名单,其中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红河哈尼族自治州等地区的9个县,每个基地扶持资金200万元,总共为1800万元。目前,项目建设的任务已完成过半。
  (二)积极促进民族贸易快速发展
  深入研究民族贸易工作思路。今年以来,商务部加大了对民族贸易发展的调研力度,多次赴吉林、四川、云南、甘肃、宁夏等省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开展专项调研,探索商务领域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工作的思路。
  2.研究制定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深入研究民族贸易发展现状,并征求了部分民族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正在研究制定《商务部关于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商务领域加强民族贸易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探索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民族地区流通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鼓励和扶持民族贸易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同时,商务部积极探索举办专业展会促进民族贸易发展的工作方式,如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举办首届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并积极配合内蒙古方面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3.积极与你委配合,推动民族贸易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商务部积极加强与你委的沟通,研究建立支持民族贸易发展、落实民族贸易政策的工作机制。配合你委完善和落实“三项照顾”政策,积极发挥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大对民族贸易流通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配合你委研究制定民族贸易县和享受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省州民族贸易公司审批的实施方案。
  (三)加强民族地区边销茶管理
  边销茶为内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为进一步满足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要,搞好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边销茶产品质量下降、流通秩序混乱和个别地区出现氟中毒现象等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商务部会同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供销总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通知》(商运发〔2006〕272号),对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
  三、加大交流和培训力度,帮助民族地区培养干部和人才
  (一)完善与民族地区的干部交流制度
  1.结合民族地区对干部的培养计划,商务部有计划地接收民族地区同志到我部挂职锻炼,为地方干部提供熟悉商务政策、锻炼工作能力的平台。
  2006年,商务部接收了2名少数民族地区副司级干部挂职锻炼。2007年初,商务部又根据中央“三部委”安排接收3名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其中2名副司级。
  2.按照中央组织部选派第五批援藏干部的统一要求,商务部计划于2007年选派3名援藏干部,其中司局级1名,处级2名。此外,2006年商务部还选派1名处级干部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挂职任副局长。
  3.本着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选派通过驻外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的民族地区干部赴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作锻炼。2006年以来,我部已从民族地区选派了36名同志到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作。
  (二)加强对民族地区商务人才的培训工作
  1.作为“人才强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务部从2006年起,将利用三年的时间,分层次、分级别、多形式地将全国民族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轮训一遍。通过培训,普及商务知识,宣讲商务政策,促进民族地区商务干部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同时,还将加强对民族地区商务领域从业人员的培养,实现商务从业人员培养与商务事业发展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密结合。
  2.应民族地区要求,举办各种针对性、实效性强的业务培训班、研讨班。2006年,商务部先后举办了“走出去”业务与政策综合培训班、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培训班、商业网点规划研究培训班、加工贸易政策及业务培训班和边境贸易政策与管理培训班,得到了民族地区学员们的一致好评。
  3.在商务部主办的国外培训项目中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为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才培养力度,商务部每年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选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的优秀中青年领导干部参加国(境)外培训项目,并在赴国(境)外培训团组的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2006年,商务部邀请8位民族地区干部参加了地方商务厅局长国外培训班,取得很好的效果。
  今后,商务部将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要求,紧紧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和“兴边富民”行动,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我国商务事业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研究促进民族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狠抓落实,开拓创新,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