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用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条例》全面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市燃气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落实全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
2.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四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的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工作,负责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市(以下称三区五市)管道燃气(包括气源厂站、天然气汽车加气母站、城镇燃气干管和瓶组气化供气项目,下同)、总储存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项目的建设、经营(含自供)的行政许可工作。
3.负责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资质许可,对市内四区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市内四区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5.指导三区五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进行管理。
(三)三区五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2.负责辖区内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及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管理工作。
3.负责管道燃气、总储存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经营(含自供)的初审以及其他燃气项目的建设、经营(含自供)审批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加强管理
(一)燃气发展要坚持规划先导的原则。各区市要加大规划编制投入,加快编制步伐。编制或调整燃气专业规划,应当与全市燃气专业规划关于天然气高压管道的规划要求相衔接。
(二)燃气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审批程序进行。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必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项目设计供气能力应不小于2万居民用户。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通过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新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总储存容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00立方米。
(四)经营燃气和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