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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均需遵守本通告。

  二、征缴专项活动的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

  三、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欠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须在7月30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并按照还款计划补缴欠费。

  四、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单位职工接续或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统一组织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续保手续,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接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属于参加社会保险范围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新建民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零售商业、服务性行业企业等),须按照单位注册的行政区划分,到县(市)、区社会保险公司、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5]110号)规定办理。

  七、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的单位,免收滞纳金;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的单位,除补缴欠费外,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

  八、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能力缴费而拒不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的单位j由社会保险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察,责令限期登记缴费,逾期不登记缴费的,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九、社会保险部门业务联系电话:朝阳分局:8619018宽城分局:8619046
  南关分局:8619008二道分局:8619214
  开发分局:8619033个体分局:8653310
  绿园分局:7970116双阳分局:4225633
  榆树公司:3656848德惠公司:7225207
  九台公司:2325483-8008农安公司:3239483

  十、本通告由长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长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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