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以留用和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立项,按隶属关系报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主管局(总公司)及市经委备案,并接受监督。在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二、大型企业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其他企业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不含五百万元)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能取得银行承诺或自筹资金(含外汇),并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立项,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议,按隶属关系报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主管局(总公司)及市经委或外经贸委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凡单纯设备购置或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且土建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搞扩初审批。市规划部门只对企业建设总体现划进行一次性审批。
四、企业用留成外汇单纯进口机电设备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
五、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使用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不含引进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年度计划由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主管局(总公司)自行编制下达,上报市经委备案。
六、实行各种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和完成上交任务的前提下,其自留资金自行决定使用。
七、企业用自有资金购置专控商品,财政部门不再进行资金审查,但需到控购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八、企业对一般性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有权自行处置以才一般性闲置固定资产有权自行调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有权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有权出租;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投资或有偿转让。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九、企业用自有外汇派员出国,不受用汇指标限制。
十、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应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企业,暂停承包上交利润,延期支付贷款利息,允许职工流动;经批准后,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工资总额重新核定,停发奖金。
十一、企业可本着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实行兼并。企业可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及兼并方式,也有权要求被兼并。企业被兼并,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政府批准。对兼并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财政部门应酌情核减上交利润指标;银行对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十二、企业连续三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构成严重资不抵债的,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实属生存无望的,应依法破产。企业宣布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对其实行兼并,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十三、对于亏损严重,资金匮乏,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又无法实行并转或破产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用闲置和低效的设备、厂房、场地兴办新的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有关政策。新办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有关规定留给企业外,其余部分可用以偿还原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十四、对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可通过股份、兼并,合并、合资、联营、租赁、破产、拍卖或国有民营等形式,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经营机制转换。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大政发[1992]75号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以保证《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