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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关于“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由每人每月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纳入低保的单身人员和保障户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2元。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贾汪区参照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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