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新增发行H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请示》(复地集团[2006]027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发不超过21,110.7624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2元,全部为普通股。
二、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增发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三、你公司在境外增发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