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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农业银行肇庆分行、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残联的指导下,大力推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环境、宣传文体、法制建设、维权和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我市贫困人口的三分之一,他们受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许多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活需求
  (一)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的力度。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切实将其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列入全市的扶贫劳务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以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要积极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争取至2007年,全市50%的县(市、区)建立起扶贫培训基地,并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继续坚持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使全市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7%以上。要进一步落实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全市全面实施分散按比例就业,社会单位执行按比例就业覆盖面达90%以上。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条件成熟时,企业、经济组织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推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可采取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一部分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包括对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城乡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助;对贫困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补助;对困难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部门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卫生部门免收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等。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残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所需的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业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费用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要依托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网络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建立残疾人基本信息年报制度,了解、掌握残疾人的择业、培训需求,促进和保障职业培训工作正常开展;每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培训经费,专门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困难残疾人培训补贴。
  (三)大力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100%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院和敬老院供养。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级扶贫办要将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纳入“全民安居工程”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在建设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各级残联要配合扶贫部门切实将扶贫安居工程任务指标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争取用5至7年的时间解决残疾人住房难问题。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一)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民发[2003]158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由医疗救助金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患重病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后仍有困难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贫困残疾人患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有关部门直接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大康复救助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省卫生厅等6个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粤卫[2003]211号)和市卫生局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肇卫字[2003]291号)精神,市和县(市、区)两级建立起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各级残联组织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无力支付费用而又迫切需要康复的聋哑、脑瘫、弱智儿童,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麻风畸残和肢残患者等贫困残疾人,及时给予康复救助。对需要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一次性免费提供单耳助听器,对需要配戴助视器的贫困低视力儿童一次性免费提供助视器,相关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在康复经费中列支。要继续组织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长江新里程计划”和“国家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计划”残疾人康复项目以及贫困精神病患者送医送药救助工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各级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设备资源优势,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的横向纵向业务合作,通过指导、转介等方式,形成一体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对贫困残疾人就医,凭低保证、残疾人证免收门诊挂号、诊金、注射等费用;减半收取住院普通病床床位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包括彩超、CT、核磁共振)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免10%;急、危、重症病住院抢救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除外)减免比例为: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0%,中医院、保健院、精神病院5%。此外,各地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范畴,整合卫生服务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条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事业的总体规划之中,进行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把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标准之一。继续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并举的特殊教育发展模式。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投入,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把各地附设在普通学校的启智学校分离出来,办成有独立校舍、设备齐全、满足残疾儿童寄宿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镇(街道)中心小学开设特殊教育班,以方便更多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正规的特殊教育。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加大对肇庆启聪学校的扶持力度,增加该校职业教育的专业门类,使在该校就读的聋哑少年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都能掌握一到两项谋生技能,走出社会后实现自食其力。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建设,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使特殊教育工作者安心从事特教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的职业教育问题,要纳入“智力扶贫”总体规划一并接受技工教育。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要根据形势的需要,修订和完善《肇庆市残疾人优待办法》,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和健全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贫困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制订残疾人低保户中一户多残和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制度,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具体工作由当地残联、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志愿者助残”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贫困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大力推广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典型经验,表彰自强自立的贫困残疾人,促进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良性发展,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农业银行肇庆分行、市扶贫办、市残联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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