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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征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对机构分设后有关征收管理的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将下列资料妥善保管或复制转交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1、减、免、缓税审批资料;
  2、分单位、分税种、分所属期的欠税统计资料;
  3、未结案的税务案件资料;
  4、核定征税的文件资料;
  5、所得税汇算的有关资料。

  二、对现有国税征收税种(含两金)的纳税人也应按市局大税政四字[1994]26号文件规定纳入税务管理,办理税务登记,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务检查。

  三、由于国家局规定暂不换发税务登记,因此各局对所辖纳税人可暂按科所编号管理。企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仍用税务登记正本标注的代码。

  四、大连市内四区外的各县、市、区来连办企业划归各国税二分局管辖。

  五、甘井子区红旗镇及所辖村办的沙河口区域内的企业仍由甘井子区分局管辖。

  六、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凡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七、外地驻连企业,军办企业,市及市以上大专院校办企业,市办各类集贸市场缴纳的共享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应入市级库。大连各县、市、跨区办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共享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入区级库。

  八、机构分设后,国税系统主要负责以下发票的印制和供应:
  一是增值税纳税人、集贸市场、个体业户、外商及合资合作企业使用的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是全国统一票样的发票,即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及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九、凡遇国税、地税交叉的税收征管问题,各局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与地税局协调统一意见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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