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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错埠岭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批复

青岛房地产实业发展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错埠岭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价格的请示报告》(青房发总字[2000]第075号)收悉。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49626平方米,其中住房建筑面积44543平方米,网点房建筑面积4637平方米,公建面积446平方米。可供销售网点房建筑面积4387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26935平方米,其中采用新型CL体系建造的住房3675.95平方米,其余部分的建筑面积23259.05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分别确定为:
  1、采用新型CL体系建造的房屋(9号楼)为每建筑平方米2320元;
  2、其余部分为每建筑平方米2169元。

  三、你公司对经济适用住房可根据分别批准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上浮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下浮不限;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分别批准的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1年3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售房时,除政府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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