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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为贯彻落实这一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退税范围为《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列举的国家级新产品。

  二、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1995]财驻辽监字仍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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