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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芝罘区集中供热收费标准(临时)的通知
芝罘区内各供热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供热质量,保障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芝罘区内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收费标准(临时),由22元/平方米调整为25元/平方米。供热计费面积,居民住宅为房屋使用面积、非住宅为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实行热量表计费的,供热收费标准为68元/GJ。
  三、居民住宅供热费,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持缴费发票回单位报销部分供热费。报销标准为14.30元/平方米,由家庭中职工所在单位平均分摊。
  四、对社会困难户和优抚对象,供热单位应按《烟台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规定》,酌情给予减免供热费。
  五、供热期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天供热时间为24小时。
  六、实行每天供热17小时的供热单位,供热收费标准仍执行22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供热收费标准,自2000年供热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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