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速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腾鳌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对《鞍山市腾鳌经济特区若干政策》予以补充规定如下:
一、腾鳌特区已被辽宁省政府正式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凡进区的三资企业,可享有国家开发区企业的有关政策待遇。在税收方面,企业按国家开发区政策超缴部分,仍按原规定由特区财政局返投给企业。
二、自1996年1月1日起,凡在腾鳌特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含1992年6月20日特区成立后的进区企业和外来注册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市、镇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五年内逐年全额返投;1992年6月20日前的老企业,其税收采取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享受新办企业五年内逐年全额返投的待遇。
三、凡到腾鳌特区兴办各类企业,减半收取工商注册费和企业管理费;其个人收入所得税按上缴额的50%返还。
四、新办企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万元以上,其建设用地可按规定价格减收30%;对原有企业嫁接、改造、转属,其土地转让费实行先收后退。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凡新办企业、新上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或新增资产超过300万元以上者,除享受五年优惠待遇外,从受益单位税后返投资金中一次性提取10%―20%,奖给企业或有关人员。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引进外资项目,受益单位可按投资额0.5%―1.5%一次性奖给对引进项目做出突出贡献者;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一次性给予对引进资金突出贡献者1.5%―3%的奖励。
七、对在特区投资建设,完善特区硬环境建设等方面突出贡献者,可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奖励;金融单位对特区企业资金投放超过上年额度,或对高科技、大规模、外向型骨干企业贷款实施重点倾斜,视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八、凡来特区工作为企业连续两年创利50万元以上的高、中级科技人员或其他科技人才,奖给资金5―10万元人民币;兴办出口创汇企业、开发出口产品或开拓出口销售渠道突出贡献者,由受益单位按实现利润提取5%―10%给予奖励;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优质产品者,给予重奖。
九、按“税收入库,财政返投”规定,返投给企业的资金,属地方财政对企业的投入,由特区财政局在企业完税后的3月内返还。
十、对特区建设有特殊贡献者,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享受特殊的优惠待遇。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