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同时又是一项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质的事业。为推动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根据幼儿园办园的实际需要,以及幼儿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 条精神,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伙食费。
1.教育费、保育费、杂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中准收费标准,并适时公布,现将现行中准标准公布(详见附表)。除贵阳市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直接管理外,各地、州、市、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省定的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可上下浮动50%。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质量,依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各幼儿园等级证书,体现按质论价,分类制定当地幼儿园的教育费、保育费、杂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2.伙食费另收,收取标准由各幼儿园提出,在保证幼营养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执行。并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布开支使用情况。
二、县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的收取标准,可在当地核准的收取标准基础上上浮5%(除伙食费),专项用于指导当地各乡镇幼儿教育的发展。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在核定的收取标准中拿出5%(除伙食费),专项用于指导贫困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
三、厂矿、企业办的幼儿园,其收取标准以省定中准标准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50%,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缓解幼儿入园紧张状况,社会力量办园应逐步实行等级管理,其收取标准可在当地核定的同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五、教育主管部门提取教育部门办园管理费的,不能超过幼儿园所收教育费、保育费20%。所提取的费用须专项用于对当地幼儿教师的培训、扶持贫困幼儿园、发展新的幼儿园等,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违纪,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除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七、幼儿园收费,只能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学前班收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
八、幼儿园收费(除伙食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费用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保证用于办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 条的有关规定。各幼儿园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从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
十、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1年下发的黔教幼通(1991)428号同时废止。
附表:贵州省幼儿园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中准收费标准
贵州省幼儿园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中准收费标准
元/人·月
寄宿制 全日制 全日制 寄宿制 全日制 全日制 寄宿制 全日制 全日制
开餐 不开餐 开餐 不开餐 开餐 不开餐
杂费 40 20 30 15
合计 270 160 230 120
教育费 70 45 15 60 30 15 40 20 10
杂费 30 15 10 20 10 5 15 10 5
合计 200 100 40 160 70 35 120 50 25 28
教育费 60 30 15 65 15 8 30 15 6
杂费 20 10 5 15 10 5 15 5 5
合计 160 70 30 120 40 20 90 35 16 15
教育费 40 20 10 45 10 6 20 8 5
杂费 15 10 5 15 5 3 10 5 2
合计 120 50 25 90 25 14 60 20 10 10
杂费 15 5 5 10 3 2 10 2 1
合计 90 30 20 60 15 7 40 12 6 6
注:1.教育费:指用于教育所需公务、业务开支、购置教学玩具、图书资料、教师培训等。
2.保育费:指用于购买餐具、炊具、卧具、医药保健用品及临时工工资等。
3.杂费:指用于取暖、代办清洁用品、口杯、毛巾、手工材料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