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函授站教学工作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 76号)和《关于对省内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函授站进行教学工作评估的通知》(湘教通[2005]128号)精神,我厅于9月11~17日组织专家对省内普通高校设立在湘潭、益阳、衡阳、邵阳、永州、张家界、湘西7市州范围内的191个函授站进行了教学工作评估。评估结论为合格的函授站74个,保留办学资格的函授站22个(其中18个是新设函授站,此次未参加评估),要求进行整改的函授站3个,合并、撤销和自动撤销的函授站92个。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并提出以下要求:
1、评估结论为合格的函授站应继续加强函授站的自身建设,尤其要强化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函授教育的办学质量。
2、保留办学资格的函授站要加大函授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办学路子,积极配合主办高校做好招生工作,确保函授站健康发展。2006年上半年,我厅将对保留办学资格的函授站的办学情况进行复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函授站将予以撤销。
3、评估结论为整改的函授站必须认真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加紧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期间暂停招生。2006年9月底前必须向我厅申请复评,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办学;复评不合格的,予以撤销;不按期申请复评的,予以撤销。
4、撤销和自动撤销的函授站从今年起不得再招收新生,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必须共同做好后续工作,原有学生可转入主办学校的其他函授站,也可在原函授站修完学业。
5、各主办高校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学,自觉规范自身的办学行为,不得在函授站办脱产班,不得将中职等在校学生作为招生对象。要始终把确保成人函授教育的办学质量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扎扎实实地抓好函授教育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
6、各市州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函授站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对未经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擅自设点招生办学的要严肃查处,以确保成人函授教育健康发展。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