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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房地产评估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总部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17/2005。

 

澳门房地产评估业协会

Associacao da Avaliacao da Propriedade de Macau

第一章 名称、总部及宗旨

第一条 本会订立的中文名称为「澳门房地产评估业协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a Avaliacao da Propriedade de Macau,英文名称为“Macau Property Evalu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无存立期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与注册,会址设立于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323号中国银行大厦13楼。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爱国爱澳、致力提高澳门房地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资格和操守准则、改善房地产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准、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团结互助。

二、为达到本会宗旨,本会可与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组织团体联系、举办培训课程、组织会员参加专业考试、出版刊物及举办其它学术活动等;本会亦可与本地区或其它地区相关组织团体相互确认会员之专业资格。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一、凡愿意遵守本会会章、符合下述相关条件者,由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得成为正式会员。

二、本会会员分为公司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公司会员:

凡在本地区进行商业登记注册和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三年或以上的机构可申请为公司会员。公司会员可具函指定一人为代表。

四、个人会员:

A.具有相关房地产评估专业学历和资格及在本地区具有从事房地产评估两年工作经验或以上的人士,可申请加入成为个人会员;或

B.在本地区具有连续从事房地产评估五年工作经验或以上之人士,亦可申请加入成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参与讨论及表决会务;

二、参与本会所举办之一切活动;

三、对会内各职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四、享有本会一切福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秉持专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

三、对促进本会宗旨作出贡献;

四、履行被选之职责及负责被委派之其它职务和任务;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缴欠交本会的款项。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损害本会行为者,得由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告、警告、冻结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二、会员大会之领导层由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会员大会选出,设会长一人,副会长、秘书各一名或多名。

三、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召集和主持各项会议,并掌握全面工作;副会长、秘书等人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无暇,由副会长依次代行会长职务。

四、会员大会之领导成员可连任一次或多次,惟会长除外,其任期不得超过连续三届。

五、会员大会常年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审议及表决理事会所提交之工作报告及账目,并听取监事会相关之意见,以及按时选出会内各组织机关的成员。特别会员大会则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时,或在不少于五分之一全体会员联署提出书面申请时召开。

六、会员大会举行,须有全体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人数出席,方为有效;但属于首次召集会议除外。

七、会员大会议决须按照《民法典》 规定之出席人数赞同票通过方为有效。

八、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九、会议召集通知书须在不少于所建议开会的日期前八天,以邮寄和传真或电话通知或登报通知等方式通知各会员。召集通知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

第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按照会章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账目、执行本会章程及其它内部规章、确保会务之良好管理以及负责日常会务各项工作。

二、理事会成员由三人或以上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或多名、秘书及财务一或多名,其余为理事。

三、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可连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长除外,其任期不可超过连续三届。

四、理事会会议按实际需要由理事长负责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会会议须在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

六、会议决议之事项须获与会者的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本会行政管理机关的运作、查核本会之财务、对理事会所提交之年报及账目发表意见,以及履行法律及本会章程给予的其它义务。

二、监事会成员由三人或以上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或多名,其余为监事。

三、监事会会议按实际需要由监事长负责通知和召集。

四、监事会会议须在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

五、会议决议之事项须获与会者的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权限

有关签署下列之文件及行为,除经会员大会通过外,且必须由本会会长,连同理事长或监事长一同签署方为有效:

一、任何对外有法律效力及约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动产、价值和权利;

三、以出售、交换或有偿出让或转让本会的任何资产、价值和权利;

四、委任本会受权人;

五、签署以本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提取和调动。

第十三条 本会并设立秘书部、财务部、公关部、专业培训部、考试认证部、学术部、福利和康乐部,并因应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按需要增加,减少或合并各部门。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全向理事会负责,为本会处理日常具体会务,其人员的职位和数目由理事会订定,并由理事会聘用或撤职。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一、本会的经费来源为会员之入会费及年费;会员和非会员的捐款及其它收入。

二、本会须设置财务账册,并须将财务账册每年最少一次呈会员大会和监事会查核。

第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或其它专业人士协助会务发展。

第十六条 本会可礼聘对本会有贡献的人士为本会的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及名誉顾问等。

第十七条 本会正、副会长卸职后,得聘为荣誉会长;本会正、副理事长卸职后,得聘为荣誉理事长;本会理事卸职后,得聘为荣誉理事;本会正、副监事长卸职后,得聘为荣誉监事长;本会监事卸职后,得聘为荣誉监事。

第十八条 本会的解散权属会员大会之权力范围,有关之大会除须按照本章程规定召集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会之议案须得到不少于四分之三全体会员的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及

二、在通过解散之会议上,会员须通过本会资产的处理方案,清算工作由应届的理事会负责。清算后之盈余须捐赠予本地区慈善机构或与本会宗旨相同之机构。

第十九条 除法律明文规定外,本章程各条款之解释权归会员大会所有。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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