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会议规程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Associacao de Literatura Comparada Chinesa de Macau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于本署之“2005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第1/2005/ASS档案组第26号,有关条文内容载于附件。
澳门中国比较文学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澳门中国比较文学学会” ,中文简称为“澳门中比学会”。英文名称为“Macao Chinese Comparative Litera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MCCLA”)。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Literatura Comparada Chinesa de Macau” 。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本会之宗旨如下:
一、推动中国比较文学及澳门文学专业研究、教育与发展。
二、促进会员间之联系与交流。
三、促进澳门文学界与比较文学界之交流。
四、定期出版刊物。
五、举办学术活动。
六、推动与本会相关之事项。
第三条 本会以澳门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凼仔海洋花园大马路海洋花园第五街丽花苑18楼D座。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认同本会宗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本澳居民以比较文学与文学相关学科的研究或教学为主要工作者,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成为个人会员。
二、境外会员:凡在澳门以外从事比较文学与文化教学、研究工作者,得申请入会,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成为境外会员。
三、学生会员:大专院校之学生对比较文学与文化有兴趣者,得申请入会,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成为学生会员。
第六条 会员得参加本会之各种活动,及享有其它法定权利。个人会员有提案权、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境外会员除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其余权利与个人会员相同。对于有关比较文学与文化教育或学生权益之事项,学生会员有提案权、发言权。
第七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之义务。除荣誉顾问,会员均有缴纳会费之义务;个人会员有出席会员大会之义务。各类会费金额与缴交方式由理事会议决之。
第八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予以除名。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二、会员连续三年未缴会费,经理事会确认追缴无效者。
三、学生会员已毕业达半年而未申请为个人会员者。
第十条 会员得以书面向理事会声明退会,于该书面声明书送达理事会即行生效。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个人会员组成之,并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会长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主席。下设理事会及监事会。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本会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及监事。
三、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 决算。
五、议决财产之处分。
六、议决本会之解散。
七、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及与会务有关之其它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订之。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九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理事互选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应提名二名理事,经理事会同意后为副理事长。理事长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应由理事长推一名副理事长代理之。
为表彰对本会有卓著贡献之人士,理事会可置顾问若干名。其资格、办法及任期由理事会另订之。
理事会得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其它工作人员若干人,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
秘书长承会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财务负责综理本会财务有关事宜。秘书长、财务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另行聘任。秘书长、财务及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兼任选任之职位。
各级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于本会行政工作备忘录中另订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执行会员大会通过之议案。
三、选举及罢免会长。
四、议决理事或会长之辞职。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规划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并处理法律案、预算案、决算案及其它重要事项。
七、汇整编订本会行政工作备忘录。
八、审定会员资格及相关事宜。
九、执行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五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并置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本会会务、本会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它应监察之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理监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选举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二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当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监事之选举得采用通讯投票,但不得连续办理。
第十九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它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制订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澳门中国比较文学》编辑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订之。
第四章 会议规程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会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简称“年会”),议决与会务有关之议案。临时会议得于会长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经个人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它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二人为限。代理会员不得代理人事之投票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各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八日前以挂号信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其它收入。
入会费及常年会费由理事会决定,列于本会行政工作备忘录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各理事提出并由秘书长暨财务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提理事会议决并提报会员大会,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秘书长暨财务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提交理事会确认,并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报会员大会。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于海岛公证署
助理员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