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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根据《新疆慈善总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物资来源
  1、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3、兴办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4、创始基金利息
  5、团体、个人会员的会费及自愿捐献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物资的募集
  1、募集慈善资金,物资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资金募集的方式:除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自愿捐赠外,还可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诊、义画及专项捐赠活动,向国内外进行募集。
  3、严格接收捐赠手续。凡以慈善事业名义接受的捐款、捐物,均须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和感谢信。有捐赠意向,尚未实施捐赠的,可签署《捐赠授理表》。
  4、向慈善事业捐款多少数额不限。对捐款五万元以上人民币(外币等值)的,可按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施的项目可建立永久性标志。
  5、建立新疆慈善总会创始基金,作为永久基金,只取息不动本,并不断增加其总量。
  三、资金、物资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1、慈善款物必须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能有截留或转移用途,对贪污舞弊或挪用等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
  (3)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和工作经费;
  (5)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他费用。
  3、慈善事业机构工作经费来源和开支范围
  工作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从严掌握,实报实销。
  经费来源:
  (1)创始基金利息中提取;
  (2)从专项捐款中提取5%。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1)开展慈善事业筹资和救助活动的宣传、工作经费;
  (2)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福利;
  (3)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他活动费用。
  4、对向慈善事业的捐物,不论多少,均需进行清点登记,设专人管理并入帐,出入库须履行审批手续。捐赠物资一般采用转赠的办法,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物品,可公开拍卖变作现金收入。
  四、审批程序
  1、创始基金作为永久基金,只取息不动本。如遇特殊情况要动用创始基金,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定向捐款按捐赠者意愿实施,非定向捐款,原则上不得超出慈善事业的实施范围和特定内容。
  2、总会应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总会的工作经费,凭单据的报销。千元以下开支由秘书长批准,千元以上的开支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
  五、财务管理与监督
  1、慈善总会的资金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以下四类:
  (1)创始基金;
  (2)定向捐款和物资价款;
  (3)非定向捐款和物资价款;
  (4)本会工作经费。
  每项款物分别设置总帐和分户明细帐,以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登记入帐。
  2、总会设置会计、出纳各一人,物资多时可专设保管一人。
  3、管理资金,物资的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发放款物必须有据有证。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帐务,每年元月底向理事会报告上年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报表。
  5、对定向捐款、捐物的捐款者,及时报告定向捐款(物)的执行情况。
  6、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检查。
  六、附则
  1、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属新疆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新疆慈善总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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