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成果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更好地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建设部关于《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工程勘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包括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成果文件等。
(二)、凡属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报送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方可准许提交使用。
(三)、审查机构只对送审的勘察成果文件负质量监督责任,不代替也不减轻勘察单位应负的质量责任。
(四)、送审的勘察成果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以及我省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勘察成果文件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五)、没有具有工程勘察质量审查资质机构的市县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质量审查工作,由省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机构负责。
(六)、凡应当审查而末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准交付使用,设计单位不准作为设计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准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办理报建手续。
二、送审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
(二)、勘察纲要(大纲);
(三)、野外钻探原始记录(含单孔验收记录表,取样、送样见证表);
(四)、勘察成果报告(含文字、图表、照片);
(五)、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六)、室内试验成果图表(含开土记录);
(七)、建设工程需要的其它附图、附件、文件等;
(八)、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成果的送审文件要求参照上述执行。
三、勘察成果文件的审查内容
(一)、工程勘察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勘察收费是否合理(收费是否到位);
(二)、外业钻探是否符合规程和纲要要求,岩芯取样是否准确;
(三)、原位测试是否科学,记录是否如实完整;
(四)、土、水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是否查明;
(六)、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评价是否正确;
(七)、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是否按要求提供,其取值是否合理有据;
(八)、基础建议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确、合理、可行、经济;
(九)、对不良地质现象的分析评价是否正确,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正确、可行;
(十)、对下阶段的勘察、基础施工或监测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十一)、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四、送审勘察成果文件的补充修改
送审的勘察成果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机构将提出修改意见,勘察单位应对勘察成果报告进行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成果报告后再报送审查:
(一)、勘察合同、收费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
(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论据不足或分析判断错误;
(三)、主要参数不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岩土参数取值不可靠或统计错误;
(四)、工程地质定量分析中所采用的理论计算公式明显错误或安全系数过大或过小;
(五)、建议的工程措施或基础方案不当或遗漏;
(六)、所附图件、表格不全,图件精度不够或两者错误较多;
(七)、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的措辞含糊,或文字、符号错漏过多。
五、补充勘察工作
送审的勘察成果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机构将提出补充勘察意见,勘察单位应重新进行补充勘察工作,补勘后所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应再进行审查。
(一)、野外钻探违反规程、规定,未能搜集足够准确的地质资料,导致场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不能作出正确评价;
(二)、土工试验违反有关规程、规定;
(三)、勘察成果资料未能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
(四)、对重大工程或复杂场地的勘察工作,不按有关规范或技术标准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低劣。
六、审查权限和责任
(一)、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由审查机构报建设工程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勘察成果报告的前三页和后三页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下发的“海南省工程勘察质量审查专用章”。
(二)、建设单位或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分歧时,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协调解决,如不服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时,也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三)、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一经审查认定合格,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报送原审查机构审批。
(四)、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质量审查机构对审查项目的勘察质量负审查责任,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承担。
七、审查时限及收费
(一)、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机构在收到送审的勘察成果文件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如需要进行现场核实时,审查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实行有偿服务,审查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下发收费标准之前,由勘察质量审查机构按《海南省工程勘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
八、附则
(一)、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
(二)、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