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834-0号令修正发布第2、3、5、10、13条条文;除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市税捐稽征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兼受财政部之指挥监督,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课、室、分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纳税服务课:掌理纳税服务、税务宣导、施政计画、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其它不属各课室之事项。
二土地税课:掌理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稽征及工程受益费征收等事项。
三房屋税课:掌理房屋税、契税稽征等事项。
四消费税课:掌理印花税、娱乐税、使用牌照税稽征及单照管理、违章审理等事项。
五法务课:掌理行政救济、欠税案件处理及税务管理等事项。
六复核课:掌理业务检查、复核各项税捐稽征事项。
七信息课:掌理作业管制、退税案件、系统管理、数据处理、机器操作、设备及网络管理等事项。
八行政室:掌理文书、庶务、出纳、档案等事项。
九安南分处:掌理辖区各项税捐稽征等事项。
第4条 本处置秘书、课长、主任、分处主任、审核员、股长、电子作业管理师、检核员、税务员、课员、助理税务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得视业务需要,在辖区内设置分处,办理税捐稽征业务等事项,其配属员额由本处总员额内分配之。
第9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副处长。
二秘书。
三课长。
四主任。
五分处主任。
前项会议由处长召集之,开会时并为主席,处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职务代理人担任主席。
第一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出席。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处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处长代理;副处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秘书代理。
第12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台南市政府核定后实施。
第13条 本规程除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发布之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