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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蔬菜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内四区物价局:
  我市自1996年对大路蔬菜品种价格实施差率控制办法以来,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持蔬菜价格的相对平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蔬菜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市场机制、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日趋完善和规范,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市“菜篮子”工作会议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蔬菜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消蔬菜价格差率控制的有关规定。蔬菜批发、零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

  二、市物价局每日早8时左右,通过青岛经济广播电台继续向社会发布当日大路蔬菜品种批发成交价格,以供经营者作价和消费者购买参考。

  三、如遇较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市场蔬菜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将依法采取干预措施,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

  四、经营者应自觉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执法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五、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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