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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各分局、地税各分局、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是一项新兴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我市的税务代理已初具规模,对税收征管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了方便。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代理工作,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人发(1996)116号文件《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当前在税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制度开展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代理业务,不得行政干预。

  (二)各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向介绍代理户的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及代理客户有关人员支付分成、回扣等,不得为税务机关提供各种福利和办公设施(包括办食堂、装修、提供车辆等)。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为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代理机构,或为代理机构代收代理费,不得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正常执业。

  (四)各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和大价发96[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采取压价方式抢户。

  (五)各代理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采取分成或承包方式的代理部、代理所。

  (六)任何代理机构不得借用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客户。

  (七)各税务代理机构不得聘请在职机关干部或社会闲散人员兼职为其揽户。设立开发部的其开发人员必须取得税务师协会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从事开发业务。

  (八)对一个纳税人来讲,办理综合代理的代理机构应为其代理各税种的业务,不能按税种分别由几个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

  (九)各代理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揽已与其他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的代理客户。

  (十)各代理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一)各税务代理机构从5月1日起,必须领购、使用由市地税局监制的“大连市税务师协会税务代理发票”,凭地税局核发的“发票领购薄”统一到市税务师协会领购。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为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代理机构的,已签定的代理合同一律废止,由企业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二)再次向社会公布代理机构名单,鼓励企业自选选择代理机构。
  (三)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监管力度,我们设立日常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一经举报我们将立即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后将取消税务代理资格。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并构成行贿受贿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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