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于申请收取“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及相关手续费的函》(琼银函(1999)023号)收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和《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行在全省县城以上的城市(含县城)对所有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等实行银行业务IC卡结算制度的各项投入情况,经研究,现就IC卡的有关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50元/张(遗失补卡、损坏换卡的按工本费收取);
2、银行业务IC卡年费:10元/张(每两年交纳一次)。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对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单位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海南省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