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今年首先在我省进行全省范围的试点。为便于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明确改革的任务,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现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1)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
(2)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3)取消屠宰税。
(4)全省用3年时间逐年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5)调整农业税政策,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
(6)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
(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的2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根据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需要从严确定。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经批准后的筹资额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并填制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监督。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渔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
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可以由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对农民应承担的税费,由有关部门通过纳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形式通知广大农户。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通知书、监督卡规定之外的任何行政性收费、集资等,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五、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1)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与不合理的收费,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2)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减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积极调整乡镇教育布局,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4)调整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5)积极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6)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六、农业税收纳税义务的履行
按时足额缴纳税收和附加,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村税费改革后,广大农民群众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做好农业税及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税款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不足部分应及时主动向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足额缴纳。
特此通告。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