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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督查办工作规定

    一、为了不断强化建设银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贻误,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遵照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办工作的要求,结合建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督查办工作范围:
  (一)领导机关下文布置事项。主要指上级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上级行及本行发文、发函或电报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主要指上级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上级行及本行的领导同志在有关文件、资料上批示或电话、口头交办事项。
  (三)会议决议、决定事项。主要指:(1)上级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召开的会议,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2)上级行及本行召开的行长会议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3)本行党组会、行务会及行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四)行内工作计划安排事项。主要指行内部或对下属行制定的年度、季度或月份工作计划。
  (五)下级请示上级按规定应当回复的事项。
  三、督查办工作职责分工
  (一)各级行办公室为督查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督查办工作规程,加强督促检查,按期进行汇总分析,保证督查办工作高效运转。
  办公室作为督查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各部门和下级行进行督查;作为承办单位,主要接受上级行的督查,负责组织完成承办事项。
  (二)各级行职能部门作为承办单位,接受督查部门及上级行的督查,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有关部门及下级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催查,负责组织完成承办事项。
  (三)各督查单位和催查承办单位要紧密配合,做到谁办的文,谁管的事,谁督(催)查的件,一办到底。
  四、督查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按照督查办工作范围,各级行督查单位要紧紧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分别轻重缓急,及时填制“督查办登记卡”(附督查办登记卡参考格式),专卷留查。
  填制“督查办登记卡”,要求突出重点,一事一卡,细致认真,防止遗漏,注意时效。
  (二)督查: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了解承办单位对督查办事项是否进行了研究,工作进度情况。督查单位对办理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协助纠正;对承办单位反映的困难要及时进行反映和协调;对执行不力,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的要随时报告或进行批评。承办单位对承办事项,要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如期完成,不得拖压,并要接受督查单位的监督检查。
  督查方式:包括口头催查、电话催查、文函催查。对时效性强的紧急督查件,要紧催频查;一般事项,每隔一定时间催查一次,具体周期由各行自行确定。
  每次督查办情况须及时在“督查办登记卡”有关栏目进行记录。
  (三)结项及报告
  督查办事项必须按时间按要求办理。办理完毕后或原督查办内容有重大变化或失效的,承办单位要主动及时报告督查单位,办理结项手续。
  办理结项时,要认真审核已完成的督查件是否符合要求,效果如何,有无产生新信息、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把好质量关。
  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即可将办理结果和情况说明在“督查办登记卡”上作好记录,标明“结项”字样。
  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结果及有关情况,要及时向行领导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督查办工作情况,每半年要汇总向总行办公室报告一次。
  五、督查办工作考评
  在每半年督查办工作情况汇总报告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行领导批示,可随即进行通报。
  每年度,由各行办公室负责组织一次考评。考评方式和内容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考评结果,要列入本行各部门或下属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一并参与评比和奖罚。
  六、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规程。
  七、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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