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单位:
为缓解我市城市供水矛盾,市政策决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对各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市政府大政发[1998]68号文件规定,现就对职工及有关人员的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元。
2、各单位的职工遗属、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补助费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元。
3、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提高5元。
二、资金来源及列支科目
1、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补贴,由包干经费中自行解决,分别列入“补助工资”目和“社会保障费”目。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的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的补贴,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列入“其它费用”目。
2、企业对职工和职工遗属的补贴,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3、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从统筹基金中解决。
三、其它有关问题
此项补贴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此项补贴款列入职工工资总额。
“三项”企业职工的补贴,由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按“三资”企业的有关财务规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