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全疆部分城市协议租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租金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858号)精神,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与地区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申报的城市国有土地租金标准进行了测算,核准各县(市)租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具体见附表),现下达各县(市)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核准的各县(市)城市国有土地租金标准为最低标准。具体宗地的租金在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估结果与用地单位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二、各县(市)的土地使用权最低租金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准地价更新等情况,及时重新测算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此前自行制定的协议租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即行废止。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为国家收益,各地要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收单位,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对土地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五、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吐鲁番地区各县(市)商业用地最低租金标准
2.吐鲁番地区各县(市)住宅用地最低租金标准
3.吐鲁番地区各县(市)城市工业用地最低租金标准
4.吐鲁番地区各县(市)城市农业用地最低租金标准
附件1: 吐鲁番地区各县(市)城市商业用地最低租金标准
单位:元/me2·年
地名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四级地
租金 租金 租金 租金
吐鲁番市 37 20 12
鄯善县 37 20 12 7
托克逊县 22 12 7
附件2: 吐鲁番地区各县(市)城市住宅用地最低租金标准
单位:元/me2·年
地名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四级地
租金 租金 租金 租金
吐鲁番市 23 15 9 5
鄯善县 23 15 9
托克逊县 14 9 5
附件3: 吐鲁番地区各县(市)城市工业用地最低租金标准
单位:元/me2·年
地名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四级地
租金 租金 租金 租金
吐鲁番市 14 9 6 3
鄯善县 14 9 6
托克逊县 8 5 3
附件4: 吐鲁番地区各县(市)城市农业用地最低租金标准
单位:元/亩·年
地名 租金
吐鲁番市 50
鄯善县 50
托克逊县 50
注:农业用地是指开发国有荒地和利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等经营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