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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考试局: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的'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教育等部门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后的成本增加情况,适当调整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精神,根据我省的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25元。

  二、收费留成:所收取的报名考试费由考试局与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留成百分之四十五,上缴省考试局百分之五十五。

  三、收费管理:所收取的报名考试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高校招生考试、管理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本通知有抵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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